食品應於進口前貼妥中文標示,台北關稅局表示,依據「食品衛生管理法」第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,自國外輸入食品時,應貼妥符合規定之中文標示,始得輸入。未貼示者,需先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核准,始得由海關監視加貼作業。

該局指出,自國外輸入食品之中文標示,應包含品名、內容物名稱及重量、容量或數量、有效日期、製造日期、國外生產廠商資訊及國內負責廠商資訊等,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,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,除品名、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,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得小於二毫米。

台北關強調,進口食品應依法加貼中文標示,始得輸入,進口人應注意貨物是否符合該法規定,事先辦妥相關手續,以免貨物遭海關留置,影響自身權益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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