候選人或其樁腳在選舉期間涉嫌賄選,主要是觸犯公職人員選罷法。根據選罷法第99條規定:「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、1000萬元以下罰金。預備犯前項之罪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只要被認定賄選,就算是送茶葉,或是只買了一票,都還是可能要被關3年以上。

不過,為鼓勵替人買票的樁腳供出上游,同法條也規定:「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;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免除其刑。」如果已經遭檢警查獲,「在偵查中自白者,減輕其刑;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」

至於收受賄款的選民將觸犯刑法的「妨害投票」罪,刑法第143條規定:「有投票權之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,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5000元以下罰金。」 (記者阮怡瑜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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